索引号: | 11341700486288525Y/202201-0002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主体分类: | 工业、交通 |
成文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发文字号: | 宣开管〔2022〕19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招引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经开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625972 |
索引号: | 11341700486288525Y/202201-0002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
主体分类: | 工业、交通 | ||
成文日期: | 202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
发文字号: | 宣开管〔2022〕19 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招引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经开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625972 |
关于印发《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招引
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开管〔2022〕19 号
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开盛集团: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招引入园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管委会202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招引入园管理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制度,规范项目准入流程,不断提升入驻项目整体质量,着力推进宣城经开区经济提质扩量增效,现结合宣城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考察。在获取项目线索后,由招商部门负责前期接触、洽谈,经初步筛选甄别后,对拟引进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于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由市级或管委会相关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考察时要深入了解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团队能力、产业层次、经济效益、科技含量、生产工艺、环境管理、单位能耗、市场前景等基本情况,收集、整理相关图文影像资料并提交项目考察书面材料。
第二条 项目论证。拟招引入驻宣城经开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以及禁止类项目。
2、符合宣城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功能定位,原则上以新能源新材料、汽车零部件和高端装备制造、食品医药、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为主。
3、通过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方式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约定纳税标准不低于15万元/亩/年,容积率标准不低于1.2(特殊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标准)。
4、通过入驻连片开发的特色产业园的工业项目,按照相关产业园投资协议约定的项目入驻办法办理。
5、通过租赁方式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约定纳税标准不低于15万元/亩/年(225元/平方米/年)。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实行项目备案制,原则上不再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6、通过司法拍卖等途径嫁接“僵尸企业”土地和建筑物的,须经项目入园评审通过后,再予以项目备案或签订投资协议。
第三条 项目评审。项目投资方须提供真实、完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经济效益分析、产品方案、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用量等),由招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经发、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宣城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组会议研究论证,确定评审结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于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需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开展评审,从专业和经济层面提供研判意见,作为重大项目评审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协议签订。招商引资项目经评审准予入园后,方可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或立项审批备案。对于需要突破经开区现有普惠制政策或申请“一事一议”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会商并形成统一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定同意后,再签订投资协议。涉及需经开区国有企业投资代建先租后买、代开发按竭回购厂房的,以及基金投资的,需由经开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化原则,洽谈论证可行性并明晰合作要约。涉及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应报市政府研定批准后,再行签订投资协议。
第五条 双向约束。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应明确约定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内容、建设进度、产出效益指标、纳税标准、优惠政策以及相关政策条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并同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强化双向约束机制,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第六条 对意向入驻宛陵科创城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宛陵科创城执委会另行研定入园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招商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