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务公开实效性,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宣政办〔2017〕15号)要求,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监督员的产生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离退休干部、新闻媒体、基层群众中产生。
二、监督员的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能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及时反馈群众的需求。
三、监督员的职责
政务公开监督员对下列政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
(一)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三)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四)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便民。
(五)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七)政务公开监督渠道是否畅通,解决所反映问题是否及时。
四、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本辖区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政务公开的政策和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有权对本辖区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了解和掌握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有关政策和精神开展监督工作。 (四)有权参与本辖区本单位组织召开的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了解具体的工作部署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查阅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档案资料,并根据查阅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在履行政务公开监督工作中,有权要求本辖区本单位提供配合做好监督工作。
五、监督方式
(一)通过接受本辖区本单位的群众投诉,收集政务公开监督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辖区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明察暗访,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三)通过参加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会议、查阅政务公开资料或直接感受等方式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四)监督建议和意见采取电子邮箱、电话、信函、面谈等形式,向本辖区本单位提出,也可直接向市政务公开办提出。
六、聘任程序
(一)按照行业分类和实际需要,聘请10名政务公开监督员,原则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名,媒体代表2名,其他代表2名。推荐单位或部门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后报市政务公开办。
(二)市政务公开办审核确定被聘请人员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市政府办公室发放聘书。政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决定续聘、解聘或增聘。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在聘任期内要求解聘的,本人向市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自动解聘。解聘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聘任期内,因故无法履职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市政务公开办可视情予以解聘。
(六)解聘后出现的空缺,市政务公开办按聘任程序增聘,保证监督工作力量。
七、保障措施
(一)市政务公开办负责与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协调解决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收集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和整改,并向监督员反馈结果。
(二)市政务公开办为监督员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监督建议和意见要分类整理,明确重点,及时整改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监督员进行通报。
(四)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对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信息库,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明显的监督员,提请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
(五) 市政务公开办不定期组织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