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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政策解读】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招引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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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政策解读】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招引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31
【政策解读】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招引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31 09:26 来源: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我委于1月25日印发了《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管理暂行办法》(宣开管〔2022〕19号),从源头上严把项目准入门槛,不断提升入驻项目整体质量。

一、起草的背景

长期以来,经开区招引项目入驻的流程一直是按照“获取项目信息--初步评判筛选--现场考察--上项目评审会(有意向能入驻的)--否决/通过后签订协议/上主任办公会研定后签订协议(特殊政策需求项目)”办理,但没有出台正式文件予以明确。

为进一步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制度,规范项目准入流程,不断提升入驻项目整体质量,着力推进宣城经开区经济提质扩量增效,结合宣城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的过程

202216日,经开区招商合作中心牵头召开《宣城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会,邀请财政、经发、社发、科创、投服、审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法务、开盛集团等相关部门参加,对项目考察、项目论证、项目评审、协议签订、双向约束等项目入园相关流程进行讨论,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后对方案初稿予以修改。

2022年1月7日,将《办法》(上会讨论稿)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参会的党工委领导班子和财政局、经发局、投服中心、科创中心、审计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开盛集团、法律顾问等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

2022年1月17日,再次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会议同意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拟定的《办法》草案待修改完善后以正式文件印发。

根据主任办公会议要求,招商合作中心将该《办法》草案进行完善后2022125日正式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项目考察。在获取项目线索后,招商部门负责前期接触、洽谈,经初步筛选甄别后,对拟引进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于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由市级或管委会相关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考察时要深入了解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团队能力、产业层次、经济效益、科技含量、生产工艺、环境管理、单位能耗、市场前景等基本情况,收集、整理相关图文影像资料并提交项目考察书面材料

    2.入园条件。拟招引入驻宣城经开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

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以及禁止类项目;

   (2)符合宣城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功能定位,原则上以新能源新材料、汽车零部件和高端装备制造、食品医药、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为主。

   (3)通过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方式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约定纳税标准不低于15万元/亩/年容积率标准不低于1.2(特殊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标准)

   (4)通过入驻连片开发的特色产业园的工业项目,按照相关产业园投资协议约定的项目入驻办法办理。

   (5)通过租赁方式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约定纳税标准不低于15万元/亩/年225元/平方米/年)。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实行项目备案制,原则上不再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6)通过司法拍卖等途径嫁接“僵尸企业”土地和建筑物的,须经项目入园评审通过后,再予以项目备案或签订投资协议。

     3.项目评审。项目投资方须提供真实、完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经济效益分析、产品方案、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用量等),由招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经发、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宣城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组会议研究论证,确定评审结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于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需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开展评审,从专业和经济层面提供研判意见,作为重大项目评审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4.协议签订。招商引资项目经评审准予入园后,方可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或立项审批备案。对于需要突破经开区现有普惠制政策或申请“一事一议”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会商并形成统一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定同意后,再签订投资协议。涉及需经开区国有企业投资代建先租后买、代开发按竭回购厂房的,以及基金投资的,需由经开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化原则,洽谈论证可行性并明晰合作要约。涉及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应报市政府研定批准后,再行签订投资协议。

5.双向约束。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应明确约定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内容、建设进度、产出效益指标、纳税标准、优惠政策以及相关政策条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并同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强化双向约束机制,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