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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风险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5-12-18 11:07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园区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


为防范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两超一非”)风险,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底线,严禁非法添加

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等非法物质。严禁添加西地那非、匹可硫酸钠、甲醛、吊白块、苏丹红、孔雀石绿等明令禁止物质。

二、严格执行最新标准

严格遵循GB 2760-2024等标准新要求

(一)禁用添加剂

新标准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添加剂品种。自2025年2月8日起,各单位严禁在任何食品品类中使用上述添加剂。

(二)使用范围与限量调整

食醋:严禁使用冰乙酸。

果蔬汁(浆):不得使用纳他霉素。

蒸馏酒: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禁止使用于蒸馏酒生产中。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浆)等食品中明确禁用;腌渍蔬菜中最大使用量1.0g/kg 降至0.3g/kg。

(三)甜味剂混合使用规定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当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混合使用时,其总使用量必须符合规定,精准控制甜味剂用量,避免因混合使用导致超标。

(四)加工助剂使用规范

过氧化氢:使用范围限定为淀粉糖和淀粉加工、油脂加工、海藻加工、胶原蛋白肠衣加工、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加工等特定工艺。超出此范围使用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即属违规。

明确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等加工助剂。

(五)食品分类系统调整

分类修改:如“蜜饯凉果”改为“蜜饯”,“豆芽菜”改为“芽菜类”,“醋”改为“食醋”等。各单位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需依据新的分类标准准确对应,确保添加剂使用合规。

新增分类:新增“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其他粮食制品”、“肉丸类” 等分类。涉及这些新分类食品生产的单位,需重新梳理添加剂使用规范。

删除分类:“配制酱油”“配制食醋”“配制酱” 等分类被删除,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原从事相关配制产品生产的企业,需按照液体复合调味料的添加剂使用标准调整生产。

三、强化全过程管理

(一)严格落实“五专”管理

专人采购:指定专人负责采购,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专柜存放:设立独立储存区域,标注"食品添加剂"专用标识

专人管理:明确保管责任,建立出入库台账

专用台账:详细记录来源、使用及库存情况,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专用工具:配备精准计量器具,严格按配方称量,杜绝“估摸着放”“凭手感加”等不规范操作。

(二)严格进货查验

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禁采购使用无证产品或来源不明的添加剂。

(三)规范投料使用

称量器具精度应符合要求,定期检定校准。实行1人称量1人复核制度,确保投料准确。采取预混、延长搅拌时间、溶解添加等措施,确保添加剂均匀分布。详细记录使用情况,保证可追溯性。慎用反复使用的卤汤等物料,防止添加剂蓄积超标。

四、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产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主动召回并报告。

请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力度。

                        

 

                                                                   宣城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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