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
为促进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切实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结合宣城经开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提升工业土地利用效率的若干政策》
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3月20日。如有意见,请联系经开区投资服务局,联系电话:0563-2625292,邮箱:kfqghwbgs@126.com。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皖政〔2022〕54号)、《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2〕68号)、《宣城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宣政〔2022〕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促进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切实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结合宣城经开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鼓励企业利用厂区内空地自建厂房、办公楼和研发楼。对于2020年3月份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有未建地块,或按照规划已全部建设完成但自愿提高建设容积率的企业,经批准自筹资金新建厂房、办公楼或研发楼,且房屋建筑成本纳统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5%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2023年1月后且工程结算开票时间为2023年1月-2024年3月),奖励上限5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腾退厂区内可规划分割的空地,收储价格按照现行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价计算。
第四条 鼓励园区内及域外企业通过股权重组实际控制或资产转让方式取得经开区内存量工业房地产,盘活原项目或建设新的工业项目。凡符合经开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通过股权重组、资产转让方式盘活低效土地入园投资建设的,交易过程中双方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和契税全额奖补。
第五条 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方案,经开区相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新建建筑行政审批速度。
第六条 2020年3月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项目(含股权重组取得实际控制权)不适用上述政策,但对照投资协议提前全面竣工投产的,按照提前期间给予项目企业延长地方税收留存部分减半补助期限。
第七条 本政策第二条、第三条执行有效期为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其余条款执行有效期为2023年3月至2024年12月。
第八条 省市政策优于本政策的,执行省市政策。本政策由经开区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政策兑现办统一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