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网上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维护网站高效运作,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宣城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宣城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除新闻媒体已经公开发表的信息外,各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开发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三条 需网上公开的信息:
(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设置和职能;
(二)国家、省、市有关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五)影响公众安全的环境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六)公开招考录用程序、结果;
(七)各项工作的工作动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部门提供信息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保密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各相关工作部门信息员由该部门负责人指定,负责与本部门或本栏目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网上发布工作。其他人员如需要发布信息,应先与办公室信息员取得联系。
第七条 各部门信息员将拟发布的信息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上网发布。
第八条 擅自上网发布涉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