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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486288525Y/201912-00012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意见反馈情况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20
索引号: 11341700486288525Y/201912-00012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意见反馈情况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20
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意见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2019-12-20 16:22 来源: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9年10月31日,宣城经开区出台《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宣开管[2019]182号),引起园区企业和相关部门广泛好评。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意见反馈情况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出台,凝聚了经开区各部门心血。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刘家和多次听取汇报并给出指导,9月29日、10月27日两次主任办公会专题研究。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姚正东亲自主持召开5轮政策修改研讨会,经发局、财政局、科创中心、审计局、投服中心、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等部门参与,历时近两个月,经过反复磋商及征求意见,对《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2018]137号)共计修改45处,反复修订了10稿。

财政局意见:其他事项第一条“以上政策,原则上在次年一季度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申报,经开发区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研定后兑现奖补资金。部分需开发区财政配套支持的政策可按需要适时兑现。”改为“以上政策兑现由责任部门提出明确的对应条款及金额,经领导审批后,交财政局办理。”已采纳。

科创中心意见:

1、原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当年通过全国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给予5万元奖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的10%予以补助,单项成果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改为“对当年通过全国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5万元-5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50万元-1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100万元-3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3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付款额(依据转账凭证)的10%予以补助,单项成果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采纳。

2、原政策:“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业。对来开发区创办企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按A\B\C三类,给予分别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股权投资支持。对于投资大、科技含量高、成果转化快的特殊项目,最高可给予2000万元的资金扶持。具体按《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执行。”改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业。对来开发区创办企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按A\B\C\D四类,依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股权投资支持。具体按《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已采纳。

3、原政策:“鼓励创新创业。对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团队,开发区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对入驻科技园的企业,从入驻之日起,免收两年物业管理费,同时按《宣城科技园标准化厂房企业入驻扶持政策(修订)》和《宣城科技园标准化厂房企业入驻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给予租金免缴和优惠扶持。”改为“鼓励创新创业。对获得国家、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类比赛奖励的企业,或获得省、市科技类比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开发区给予等额配套奖励。(责任部门:科创中心)”已采纳。

4、原政策:“支持科研站所建设。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产业协同中心、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组建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改为“支持科研站所建设。对企业新组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已采纳。

5、原政策:“鼓励企业研发投入。对于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机构和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该项政策主要配套安徽省“1+6+2”政策研发设备补助。)”改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于当年新纳入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具备可以累加奖励。”已采纳。

6、原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对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在当年税务汇算清缴期进行加计扣除备案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改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对当年被认定为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已采纳。

7、招商局意见:原政策第2条“对于其它工业项目,在2018年9月30日前签约的,按照经开区原招商引资政策执行。在2018年10月1日后签约的,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工的,退返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并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3.2万元/亩;按协议约定的投产运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按协议约定的投产后五年内,亩均税收累计达到40万元的,给予奖励1万元/亩,亩均税收累计每增加1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投资方实际购地成本。”新政策修改为三条:1.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奖补。项目用地统一按照不低于11.2万/亩和国家规定的招拍挂程序取得,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工建设的,其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额奖补。2、自建厂房税收奖励。通过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方式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按协议约定的投产后第一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万元/亩,第二年税收贡献不低于8万元/亩,第三年至第五年税收贡献不低于10万元/亩,前两年给予其相当于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应金额全额奖励扶持,后三年减半奖励扶持,逐年兑现。前五年税收贡献累计达到50万元/亩,仍按上述政策兑现,并给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3万元/亩,税收贡献累计每增加1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增加1万元/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投资方实际购地成本。亩均税收奖励。当年度税收贡献3万/亩-10万元/亩,按原奖励政策执行土地使用税对应奖励扶持政策,当年度税收贡献超过10万元/亩的工业企业,给予相当于其所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应金额的全额奖励扶持。3、租赁开发区区域内厂房生产经营的工业项目,前两年税收贡献达到75元/平/年,补助36元/平/年,税收贡献每增加30元/平/年,补助增加12元/平/年,逐年兑现。第三年至第五年税收贡献达到150元/平/年,且每年增幅超过10%,或税收贡献达到225元/平/年,给予其相当于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应金额50%的奖励扶持,逐年兑现。前五年平均亩均税收达到225元/平方米/年,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应金额50%扶持奖励政策可延长一年。已采纳。

8、投资服务中心意见:原政策第31条“对工业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按建筑面积给予二层50元/平方米、三层1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建成层高超过8米的单层厂房,按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补助。”修改为“鼓励集约用地。对工业企业建设多层生产用房,实际建设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50%,在项目竣工验收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投产税收达标后,给予第二层厂房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第三层及以上楼层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建设补助。层高达到8米的厂房,按其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补助,具体兑现办法详见附政策兑现具体指标口径4。”附政策兑现具体指标口径4明确项目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投产后,兑现50%厂房建设补助款,税收达到75元/平方米/年,兑现剩余50%厂房建设补助款。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