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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四新”经济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9-08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四新”经济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8 00:00 来源:市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四新”经济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大力发展“四新”经济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关于大力发展“四新”经济的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经济转型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现代产业之城,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指“四新”经济是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引导“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所形成的新经济,在宣城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生产制造、研发集成、技术服务、平台运营、云服务型物联网等企业。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投入扶持政策

第三条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四新”企业,厂房建设、购买、租赁、装修等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购买新建生产厂房或办公楼的,给予厂房500元/平方米的建设奖补;按约定投产,三年内任一年增值税达500万元的,再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建设奖补;三年内任一年增值税达1000万元的,再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建设奖补。

(二)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按照建设成本价格出让。

(三)租赁标准化厂房的,自入驻装修之日起全额奖补三年租金。三年后需继续租赁的,享有优先续租权,按租金价格一半执行,再延续两年。此后,租金价格比照但不高于同区域市场价格执行。

(四)企业首次对租赁、认购或自建的厂房进行装修,装修费按照400元/平方米给予奖补;实际装修费低于(等于)400元/平方米的据实奖补。

(五)新购置设备经认定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对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10%给予奖补,单户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搬迁原有设备用于我市生产的,对设备搬迁费用给予全额奖补。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对租赁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奖补三年。

第四条新落户我市的研发集成、技术服务、平台运营、云服务型物联网企业(以下简称:物联网平台和云服务企业),自建办公楼的,给予办公楼700元/平方米的建设奖补。租赁办公楼或标准厂房的,租金参照以上生产制造“四新”企业标准执行。首次进行装修的,装修费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奖补。

 

第三章 纳税奖励政策

第五条新落户我市“四新”企业且承诺正式运营后年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前三年100%奖励、后三年50%奖励”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四新”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首次突破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 ,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落户我市的物联网平台和云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突破5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 ,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

第七条落户我市的“四新”企业,其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本人。

 

第四章 生产要素支持政策

第八条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四新”企业,在企业竣工投产后,用电按0.06元/千瓦时给予奖补,用气按0.3元/立方米给予奖补,单户企业每年的用电用气奖补不超过500万元。新落户我市的物联网平台、云服务企业,在企业投产运营后,用电按0.06元/千瓦时给予奖补,单户企业每年的用电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对“四新”企业随国家和省市组团参展国内(不含市内)、国外经贸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租赁费50%奖补。

第十条对项目实施良好,按时还本付息的物联网平台运营、云服务企业,经主管部门确认后,给予专项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奖补,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四新”企业,录用一线生产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在原有培训补助基础上,再给予100元/人奖补;新落户我市的物联网平台运营、云服务企业,再给予200元/人奖补。

第十二条全市培育20家具备较强实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100家技术和模式领先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推动1000家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带动10000家企业“上云上平台”。 加强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将互联网普及率纳入对县市区(市开发区)岗位目标考核。每年评选20户上云标杆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实行“云服务券”财政奖补,每年对成长良好的100家上云企业实施奖补。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对注册地在我市的新上市、挂牌企业,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纳税所在地政府按照规定再给予奖励。

 

第五章 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新落户我市的物联网平台、云服务企业,购置设备的,前三年按照新增研发、检测等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奖补,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三年后同一年度科研技改投资5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新获得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按省下达科研资金额给予1︰1配套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参加国家和行业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新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按照每户20万元给予奖励,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按照每户10万元给予奖励。对经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每项发明专利最多奖励2个国家)。对每获得1项国内发明专利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四新”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十八条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前3名的企业或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获得前10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九条高校毕业或在职大学生创业团队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1万元一次性创业奖补。每年评选出10个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由市财政给予每个团队5万元项目奖补。

第二十条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在地理位置、商业环境、交通条件适宜的地带,积极推动创新街区、创新特区、众创空间等建设,为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提供低成本或免费创业工位。

 

第六章 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支持市内“四新”企业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项目和各类示范项目优先选用目录产品。

第二十二条支持我市企业优先采购市内“四新”企业产品,对企业年累计采购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产业基金引导政策

第二十三条设立宣城市“四新”经济发展基金,对重大项目和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创新企业给予扶持。设立宣城市物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物联网产业创业孵化类企业及项目进行扶持。2018年启动规模5亿元,“十三五”末规模达30亿元。

第二十四条每年开展宣城市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示范企业、重点软件示范企业评选,每项评选10户,市政府予以授牌并给予每户企业8万元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及引进拥有核心技术、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定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已在我市运营的“四新”企业,通过大力实施技术转型升级,新增投入及效益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经企业申报,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政府信息办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兑现。本意见中各项奖补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的以外,均由受益财政承担。政策兑现时间原则上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现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本政策由宣城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