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 党务/政务公开 > 河长制工作

“河长制”知识宣传(五)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9 10:20 信息来源:宣城经开区管委会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清四乱”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水利部印发通知,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

通知明确“四乱”问题认定标准:

“乱占”

主要包括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问题;

“乱采”

主要包括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等问题;

“乱堆”

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问题;

“乱建”

主要包括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

通知对“四乱”问题提出了清理整治要求:

对于围垦河湖的

要有计划地退田还河还湖,拆除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和建筑物;

对于非法采砂

要始终保持高压严打,确保采砂秩序总体可控,做到大型采砂船大规模偷采绝迹,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头就打,要盯紧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船只和堆砂场;

对于乱堆乱放的

要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逐个点位进行清理;

对于违法违规涉河建设项目

要逐项论证是否影响防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明确整改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项目,要依法依规清理整治。

通知强调,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是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第一抓手,是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河长湖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的底线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务必务实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具体标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